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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xiaoqiu 发表于 2009-02-13 22:55 | 阅读 16,417 views

中国国旗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片

中国国旗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片

中国国旗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由曾联松于1949年7月设计。该旗帜为红底长方形,左上方缀有5颗黄色五角星,当中四颗小星环拱于大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其涵义如下:

“红色”底面:象征革命;
“黄色”五星:象征光明;
一颗“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
四颗“小五角星”: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民族资产阶级(即原“士、农、工、商”之所谓“四民”,但依共产主义意识形态,顺序被改为“工、农、士、商”);
四颗小星环拱于大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和人民对党的拥护。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该法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要求,并宣布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确定

 

    在筹备建国的各项准备工作中,国旗、国歌、国徽的确定是一项重要内容。

    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指定以马叙伦为组长,叶剑英、沈雁冰为副组长,张奚若、田汉、沈雁冰、马寅初、郑振铎、郭沫若、翦伯赞、钱三强、蔡畅、李立三、张澜(刘王立明代)、陈嘉庚、欧阳予倩、廖承志等为成员的筹备会第六小组负责拟定国旗国徽国歌方案。7月4日,第六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登报公开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词谱,设立国旗国徽评选委员会和国歌评选委员会。7月12日,新政协筹备会制定了《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条例》。

    从7月15日起至26日,经毛泽东、周恩来修改审定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为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启事》,分别在《人民日报》、《北平解放报》、《新民报》、《大众日报》、《光明日报》、《进步日报》、《天津日报》等各大报纸连续刊登。国内各报和香港及海外华侨报纸也纷纷转载,在全国人民和海外华侨中引起热烈反响。

    征稿启事发出后,应征稿件如雪片一样纷至沓来。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共收到来自海内外,包括当时尚未解放的国民党统治区的应征国旗图案2992幅,国歌歌谱632件,歌词694首,国徽图案900幅。

    这一幅幅图案,一首首歌词歌曲,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期盼祖国独立、统一和富强,为新中国诞生倾注的极大热情。

    8月5日,第六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聘请徐悲鸿、梁思成和艾青参加国旗国徽评选委员会,聘请马思聪、贺绿汀、吕骥和姚锦新参加国歌评选委员会。8月16日至20日,政协筹备委员会在北京饭店413会客室特设临时选阅室,将所有应征设计稿集中陈列、展示。在国旗的讨论中,经过反复比较筛选,政协国歌国旗国徽评选委员会从2992幅国旗图案中精选出38幅印刷成册,发给出席政协会议的每一位代表。

    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中南海怀仁堂开幕。9月23日,新政协全体代表662人分为11个小组,对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9月25日,毛泽东、周恩来在中南海丰泽园召开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等协商座谈会。郭沫若、沈雁冰、黄炎培、陈嘉庚、张奚若、马叙伦、田汉、徐悲鸿、李立三、洪深、艾青、马寅初、梁思成、马思聪、吕骥、贺绿汀等出席座谈会。毛泽东首先谈了对国旗的意见。他拿起由曾联松设计的五星红旗的方案说:“这个图案表现了我国革命人民的大团结。现在要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团结又是革命。”毛泽东讲完,与会者一致鼓掌同意。

    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同时,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的四个决议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确定了国旗图案离开国大典仅三天,首都人民连续三天突击赶制了无数面五星红旗。其中有一幅特制的大国旗,就是开国大典上毛主席升起的第一面五星红旗。

    1949年10月1日,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开国大典上,毛泽东主席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今天成立了!”在隆隆的礼炮声中,军乐队奏响了威武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毛主席在天安门亲手升起共和国第一面五星红旗。

    1949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新华社答读者问中关于国旗的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以后,历次宪法均保留这个规定。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当天国家主席杨尚昆签发了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升降国旗

1990年通过的《国旗法》规定: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为此,国旗卫士们在降国旗时,练就了过硬的收旗动作:当国旗在2分07秒的时间内降到国旗杆底座时,一名战士迅速用双手将国旗托住,而后另一名战士将旗面均匀地打成折叠状,此动作精确在13至15把之间。

   更换国旗

    1990年通过的《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为确保国旗的圣洁和完整,天安门广场上空的国旗基本上每天都要更换一面。每逢重大节日,必须更换新国旗。即使国旗不受损,悬挂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10天。

    更换国旗旗杆

    竖立在天安门广场的旗杆曾更换过一次。

    第一根国旗旗杆是1949年开国大典毛主席升旗时用的那根旗杆,高22米。

    1991年5月1日重新修建了国旗旗杆,高度达32.6米。更换旗杆基于两种考虑,一是已站立了42年的国旗旗杆确实有些老化;二是天安门广场及长安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大雄伟的人民大会堂、历史博物馆和毛主席纪念堂修建起来了,旗杆的高度已明显显低,与之不相衬。

    改建后的国旗杆基座颇有讲究,共分为三层:内层四周是高80厘米的汉白玉栏杆,东西两边各有2米宽的出入通道;第二层是环绕基座的2米多宽的赭色花岗岩带,象征“人民江山万代红”;第三层是5米宽的绿化带,四季常青,象征社会主义祖国欣欣向荣。国旗基座四周是用56个黄色铜墩连成的护栏,象征56个民族手拉手心连心,团结在国旗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条 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第四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下列外国贵宾以本人所担任公职的身份单独或率领代表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国旗:

国家元首、副元首;

政府首脑、副首脑;

议长、副议长;

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

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

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

(二)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欢迎仪式、欢迎宴会、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三)接待外国政府副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四)接待本条第一款中其他外国贵宾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五)接待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国贵宾时,可以在贵宾的住地升挂来访国国旗,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六)外国国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按对方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座车和下榻的宾馆升挂元首旗。

第三条 下列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

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签约国国旗;

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

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民间团体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第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升挂派遣国国旗;

其他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几平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者,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国籍国国旗。遇其国籍国国庆日,可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悬挂其国籍国国旗,但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

第六条 中国国家领导人和各种代表团出国访问,根据东道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中国和东道国国旗。

第七条 出国参加各种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博会等,可以按东道国或有关主办单位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悬挂中国国旗。

第八条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可以在馆舍和馆长官邪升挂中国国旗。各馆可以根据当地习惯每日或在重大节庆日(即中国国庆日、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驻在国国庆日)升挂中国国旗。

新开馆或闭馆时应该举行升旗或降旗仪式。

在馆舍以外开设的办公处不升挂中国国旗。

外交代表机关的馆长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中国国旗,领馆馆长在执行公务时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中国国旗。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馆长举行国庆招待会、建交庆祝活动和为中国领导人访问举行的重大活动时,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国旗和驻在国国旗。

中国常驻各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或代表处可按照以上办法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以外的其他常驻机构,中国在外国的投资企业和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根据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国旗。

第十条 遇中国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国务院决定全国下半旗志哀日,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凡当日挂旗者,应该降半旗。

第十一条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遇下列情况降半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逝世;

中国国内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国务院决定降半旗;

中国外交部通知降半旗。

(二)驻在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逝世,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规定降半旗;

在驻在国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决定降半旗志哀时,可以降半旗。

其他驻外机构,凡平日挂旗者,参照上述规定降半旗。

第十二条 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挂时,各国国旗应该按照各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旗的面积大体相等。

第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双边活动需要悬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凡中方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置于上首;对方举办的活动,则中国国旗置于上首。

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凡同时悬挂多国国旗时,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如要升挂未建交国国旗,必须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该置于荣誉地位。

并排升挂具体办法: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中国国旗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中心;

(四)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主人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六条 中国国旗同联合国旗并挂。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第 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中国国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

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第十九条 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在同时升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或中心位置。

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涉外挂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旗与人物

     曾联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设计者。
 王大珩——国旗标准倡议人,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玉坤——国旗法倡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提案人。
 孙秀如——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国旗升挂装置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香港、澳门区旗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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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3 个评论

  1. 小笨猪 说:

    很好

  2. 小笨猪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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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清谷小夏 说:

    很清处,介绍也很仔细,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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